根據現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由股東委派,即只要全體股東同意,外部招聘的人也可以是法定代表人。
現行章程新樣本還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作了特別規定。
以前的公司法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不是股東的不能當法定代表人。以前的公司章程中只有壹條關於執行董事的規定,而現在的公司章程中,關於執行董事、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改為了三條。
如果指定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會比股東更麻煩。壹般來說,股東最好是被任命的。但如果股東堅持聘請別人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處理。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律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自然要獨立承擔因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財產責任。
由於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和其創始人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者創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壹點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明顯的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人或創辦人通常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是其自身財產獨立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發起人人格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