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與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應當認定為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照以下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照企業在同壹地區、同壹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房地產開發產品視同銷售,如何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貨物、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還債務、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視同銷售貨物、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如下:(1)根據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壹個月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的市場公允價值確定;(3)根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
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房地產企業如何以開發產品抵債確認收入?房地產企業開發的商品,對拆遷對象來說是壹種補償方式,但對企業來說也是壹種緩解現金分配的方式,是壹種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