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單位仍不能履行裁決確定的義務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和民事判決,國家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壹系列的執行措施,以爭取判決和裁決的全面執行,包括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扣押、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凍結, 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並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款項。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工資支付條例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