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會決定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的,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定價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所認購的股份:
(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方;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進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
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
擴展資料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註:《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已被2020年6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68號公布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代替。
第二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有利於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應有利於提高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11號《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
關於實施細則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