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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監督管理辦法(2013修訂)

第三十二條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導致股東人數超過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定向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批準。提交申請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全體股東。

三個月內股東人數不足200人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向特定對象轉讓股份應當以非公開方式約定。申請公開轉讓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公司申請公開轉讓其股份的,董事會應當依法對公開轉讓股份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有關規定披露公開轉讓說明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等信息披露內容。

第三十四條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公開轉讓其股份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準備公開轉讓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轉讓說明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證券公司出具的推薦文件。公司持申請文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

公開轉讓說明書應當在公開轉讓前披露。

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依法對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進行審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中止審查、終止審查和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公開轉讓其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批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審核。

第三十七條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向轉讓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股份、首次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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