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短線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其所得。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下: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 *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