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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該公司屬於法人組織。根據《民法》的規定,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法人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經營場所、資金等。法人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責任由法人承擔,或者先由分支機構承擔,後由分支機構承擔。

《公司法》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向子公司投資。結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支機構與子公司的區別總結如下:

1.主體資質不同,這也是分公司和子公司最大的區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子公司是獨立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比如分公司債務為654.38+0萬元,債權人可以直接將母公司列為被告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母公司的財產。當子公司的債務為654.38+0萬元時,債權人只能起訴子公司,強制執行子公司的財產,而不能直接起訴母公司。這是子公司和分公司最大的區別。

2.註冊流程不同,分公司不需要認繳註冊資本,母公司派負責人負責分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子公司註冊時需要有註冊資本,由母公司認繳或實繳,財產獨立於母公司。

3.稅收政策不同,分公司的運營成本可以計入母公司的運營成本,比如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抵消母公司的利潤,減輕母公司的稅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獨立納稅。子公司的利潤匯回母公司時,屬於母公司的投資收益,需要繳納所得稅。

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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