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具有隸屬關系的特點。從本質上來說,分公司就是總公司在異地的壹個代理機構。從法律上講,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也就是說,分公司在法律上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而不是獨立的個人。
分公司雖然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資金配置和人事管理行使指揮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分公司法人和總公司法人可以是同壹人嗎?
分公司的法人和總公司的法人可以是同壹人,具體如下:總公司可以設立法人,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總公司的法人可以擔任這種分公司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法人是企業本身,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壹個公司可以設立壹個總公司和壹個分公司。這樣的公司只有壹個法人,壹個法定代表人。公司也可以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此時有兩個以上獨立的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但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實際控制權。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應當承擔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責任。
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在其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被裁定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司法解釋還規定,分支機構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追加其總行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