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經總公司同意可以獨立核算的,可以開立基本賬戶;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的,其資金由總行控制,不允許開立基本賬戶。因為分行不是獨立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開立基本賬戶必須經過總行批準。基本賬戶是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賬戶,日常業務活動的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
公司成立後,獨立核算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所需資料包括:
1.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國稅證、地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不是法人,還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公司公章和銀行印章(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私章)。
綜上所述,基本賬戶是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賬戶,業務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開立基本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條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壹個單位只能選擇壹家銀行申請開立基本賬戶。分行成立後,獨立核算的可以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