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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清算註銷的會計處理應該怎麽做?

法律分析:分公司清算銷戶需要做以下幾件事:1。清算準備:1。成立清算組;2.進行清算;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4.提出清算方案。2.公司清算前,應當在公司終止經營當日編制資產負債表,與正常經營日的資產負債表編制壹致。三、在公司註銷和清算過程中,必須設立清算費用和清算損益兩個基本存款賬戶。4.公司註銷清算後,編制清算資金的資產負債表和清算損益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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