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只是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沒有名稱、章程和財產,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二、分支機構的特點
1.分公司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分公司的主要經營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壹般情況下,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開展業務活動。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歸總公司所有。分公司和總公司在經濟核算上是統壹的,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設立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履行簡單的登記和工商手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只能使用與總公司相同的名稱和章程。
第三,分行與總行的關系
(1)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實際占用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只需要簡單的註冊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管理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加公司字樣。雖然名字裏有公司二字,但並不是真正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