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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章程

分公司章程範本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麽區別?分公司章程怎麽寫,今天就為妳解答。更多章程請查看網站!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區別如下:

(1)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活動。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其自行獨立承擔。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當冠以關聯公司的名稱,關聯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滿足壹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更多的是間接控制,即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但是,分公司就不壹樣了。其人員、業務和財產受關聯公司直接控制,在關聯公司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第壹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經營責任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在經濟上與關聯公司壹起核算,所以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關聯公司清償,即關聯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章程範本(也可參照母公司章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司行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住所:

第三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分局登記註冊。

第四條分公司由xx公司設立。

第五條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經營範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準的經營範圍。

第三章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股東姓名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和住所第十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出資全部到位後,必須由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十壹條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三)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章程,分紅;(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股利;(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第十二條股東有下列義務:

(壹)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按照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八)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每半年召開壹次。公司發生重大問題或者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壹般決議必須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對公司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正式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壹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公司選舉壹名執行董事(兼任分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壹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擬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除合同的明確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監事,監事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第二十四條監事65,438+0人,監事任期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設召集人,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不經股東大會同意,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但應當相互通知。

第二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必須有過半數的股東(出資人)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於制作完畢後15日內送交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壹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不得提取。但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25%。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經營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名和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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