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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股票紅利的分錄

分配股票紅利的分錄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貸款:應付股利

企業向投資者實際支付現金股利時,應當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付股利。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實際向投資者分配股票股利時,需要進行會計處理,應編制會計分錄:

借:利潤分配——股利轉股本。

貸款:股本

股票分紅怎麽交稅?

對於個人所得,在《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中有明確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以股份形式支付個人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按照派發紅股的股份面值計算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8]333號)規定,青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法定公積金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任何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向股東派發股息和紅利,股東以股息和紅利轉增註冊資本。根據國稅發[1997] 198號文件精神,屬於個人股東再投資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並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代扣代繳。

因此,當股票股利、現金股利的收款人為個人時,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居民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包括:債務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居民企業取得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時,屬於免稅所得,不納稅。

至於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取得該機構、場所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實際與其機構、場所有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關聯的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所得,不納稅。

分配股票股利的分錄如上。對於壹個正在經營、勢頭良好的企業,及時向投資者派發股票股利,有助於公司向市場發出積極的信號,讓別人知道公司目前沒有問題,有助於公司股票上漲等。,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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