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壹條公司名稱:西雙版納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景洪市XX路XX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和代理人。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需在無任何擔保、質押、抵押的情況下出資,並已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評估過價格。
股東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000,000元,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壹次繳足。
第七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股東應當自繳足出資額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將法定公積金轉為註冊資本的,公司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和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和住所如下:
股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景洪市XX區XX路10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或企業法人證書號:53X。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壹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西雙版納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XX萬元,占註冊資本的65,438+000%。公司註冊資本在公司設立登記前已全部繳清。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壹)制定或修改章程;
股東作出變更上述事項的決定時,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委派。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副董事長壹人,由股東選舉產生。(股東自行決定如何組成董事長和副董事長)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不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本條。)
(註: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註:董事長可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行聘任或解聘),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決定)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委派,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註:3-5名成員由股東自行確定,但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註:股東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設1至2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註:由股東自行決定。股東不作具體規定的,刪除本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壹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註:由股東自行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擾亂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任命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XXX。(註: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己決定)
第九章公司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員工的職業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第二章XI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壹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需要解散的;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清算組負責人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範: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2015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作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經營範圍第六條:本企業為自然人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其財產歸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壹切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者為自然人,申報出資額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十壹條本企業招用員工,應當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2004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投資者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
(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者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者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者申報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未在五年內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時,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2)欠稅;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依照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者不得轉移或者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者應當以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在十五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壹條本章程正本壹式兩份,登記機關壹份,企業壹份。
投資者簽字(蓋章)
締結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