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當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壹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3.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的時間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次數也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壹次年會。
在股份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開兩次會。
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上市公司的投票方式
1.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投票方式
1.合營企業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壹般決議通過方式由合營企業章程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壹致通過特別決議;
2.合作企業的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或者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壹般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者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或成員壹致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