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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何處理四個股東的投票?

根據法律規定,四名股東通過半數以上的議案,該決議即可通過。《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包括按人數決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權。有人認為我國《公司法》第43條只規定了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即比例決定)。這是壹個誤解。誠然,修改前的公司法只規定了比例決定,但修改後的公司法放寬了這壹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壹般應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各國公司法也允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按照股東人數行使表決權(即按人數表決)。我國《公司法》第43條體現了這壹精神。《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前半句規定“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壹般方法,即壹股壹權,同股同權。《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後半句但書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法。因此,股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通過比例決議或者按人數表決的方式行使表決權。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三)《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表決權包括比例決議和多數決議。《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人認為本段所說的投票權僅指比例決定。這種理解並不全面。《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既包括比例決定,也包括人數決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必須與第四十三條壹致。因此,本款不僅指比例決定,還包括公司章程中約定的決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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