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中標人提交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壹項權利。保證金應根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或根據招標人在評標後作出的決定,以適當格式和金額的現金、支票、履約保函或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金額應足以促使中標人在履行合同後償還。但是,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以延長部分保證金,直至工程竣工,即直至工程最終驗收合格。在貨物或服務采購合同中,投標人也可以在安裝或調試後延長部分保證金。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可視為放棄中標項目(參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相關規定),並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剩余投標中選擇排名最高的投標作為中標,但招標人也有權否決所有剩余投標,重新組織招標。
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預付款和保函。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定,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為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要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為保證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指合同壹方在合同履行前預先支付約定的價款。為了幫助債務人更好地履行合同,它是履行的壹部分。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即預付款交付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產生損失或雙倍返還。但是,履約保證金將不予退還。最後,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保函。保證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屬於人身保證。
當履約保證金采取銀行保函的形式時,最容易與銀行保函混淆。銀行擔保是銀行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壹種形式,也是壹種保證和新的人的保證。銀行保函作為履約保證金,只是保證中標人在不履行合同時,從其賬戶中支付相應的擔保金額。因此,銀行保函本質上是中標人的擔保,而不是銀行作為第三方的擔保。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是本法規定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債務的特殊措施,不同於債務的法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