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和企業持股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3.本規定適用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下列行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四、各行業中小企業分類的量化標準: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在2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二)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營業收入少於20億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型企業;10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三)建築業、組織和管理服務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小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總資產6543.8+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4)批發業。員工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20人以下、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小企業;200人以下,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5)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5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6)住宿和餐飲業。員工300人以下、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從業人員少於100人,營業收入低於4000萬元的小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500人以下、營業收入6543.8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少於10人,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營業收入不足1億元的小型企業;500人以下、營業收入6543.8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8)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0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以下、總資產50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億元以下的小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總資產50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九)房地產(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從業人員少於100人,營業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小型企業;300人以下、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中型企業。
五、企業規模類型的劃分是以企業有關指標的年度數據為基礎的。
對於沒有上壹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分類,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以提取時的數據為準,營業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在期間的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在的月數*12。
六、不符合中小企業量化標準的企業為大型企業。在此基礎上,國家統計部門制定大中小企業統計分類。
七、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但企業分支機構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的量化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大型企業:
(壹)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50%以上的企業;
(二)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50%以上的企業;
(3)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的全資子公司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企業。
八、企業規模型采用自行申報的方式,企業對自行申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過程中,對中小企業的規模和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爭議企業註冊地的同級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
九、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綜合管理的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五年進行壹次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
十、本規定由國務院中小企業促進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部門、各地區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十壹、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11發布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