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持股比例如何,在任何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方式減持不超過總股本的1%;
2.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地位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需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如董辭職,仍按原任職期限等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4.在解禁後12個月內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不超過其股份的50%;
5.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轉讓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
6.詳細披露要求:15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當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布減持進度;減持實施後,將公布減持結果。
7.凡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上市公司董等,均應遵守《減持細則》。
法律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第9號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簡稱大股東)和董減持股份,以及股東減持公司前已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
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轉讓的承諾,應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股東及董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
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轉債換股、股權置換等原因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