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基金募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投資、基金收益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的運作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註冊審核以要求完備、內容合規為基礎,以信息充分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獨立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六條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擬任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托管人是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適合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其他業務人員;
(三)最近壹年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或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被司法機關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五)最近壹年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註冊資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不存在已經或可能對基金運作造成不利影響的重大變化,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件;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執行不力、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募集資金,擬募集的資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模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種類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種類和投資特點,不存在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利益、欺騙或者誤導投資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募集說明書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潔、通俗易懂、實用性強,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具有符合基金特點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方法,明確的風險提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估值等業務環節健全,行為規範,技術系統準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關中介機構自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材料之時起,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不得隨意變更相關內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更新後的材料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五十五條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受理並審查基金募集登記申請,作出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向基金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征求意見。供註冊審核時參考。
第十壹條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基金募集期屆滿,基金份額募集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總額不低於2億元,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億元;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少於200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資金時,使用公司股東、固有資金、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的資金認購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持有期限不低於3年的基金。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基金資產凈值低於2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基金管理人的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已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等費用不得在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申購費的,可以從申購費中列支。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應當約定基金合同,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日期和時間(以下簡稱開放日)。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當申購和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和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不得申請贖回;但約定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在募集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項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按照申購、贖回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加或減相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方法為:基金資產凈值除以每個開放日收市後當日的基金份額余額。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申購、贖回或轉換基金份額。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申請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為下壹次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價格。
第十九條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必須足額繳納認購款;投資人支付認購款,認購成立;認購在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在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項基金品種除外。
對於投資於特定指數對應的組合證券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對價,根據基金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申購、贖回和資金結算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壹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壹定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和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內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調整基金規模,但應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作出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為巨額贖回,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其余贖回申請可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的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份額總額的比例,確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以選擇取消當日未處理的部分。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取消,基金管理人可以將已發行份額的贖回延期至下壹個開放日,贖回價格為下壹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及其延期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以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相關處理方式,同時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發生連續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受理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且基金份額超過總基金份額壹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期支付。
第二十八條開放式基金應當持有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期限在壹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第三十條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種類:
(壹)基金資產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投資於股票,為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資產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投資於債券,為債券型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貨幣市場基金;
(4)基金資產的80%以上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的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者其他基金份額,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第(壹)、(二)、(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基金。
第三十壹條基金名稱標明投資方向的,非現金基金80%以上的資產應當由投資方向決定。
第三十二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基金持有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占該證券的比例超過10%;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單只基金申報的數量超過基金總資產,單只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
(四)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包括貨幣市場基金),且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的,但基金中的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的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且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
(6)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140%;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規定;
(八)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相關指數的構成比例投資證券的基金種類,可以不受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產品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原則,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產品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其他類型專項基金可以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止利益沖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價機制,並按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執行。 關聯交易必須事先經基金托管人同意,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進行壹次審查。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期間,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應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導致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三十六條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壹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需求,設定基金管理費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封閉式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於壹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基金年度可分配利潤的90%。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基金收益分配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中關於基金份額認購的約定,提前選擇將分配的現金收益轉換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提前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第三十九條基金變更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基金合同未明確約定實施方案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相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讓或出售),並預留至少20個開放日或交易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實施前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基金登記後,需要對原登記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發行前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交變更登記事項的申請。未經登記,不得公開或變相集資。
第四十壹條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壹款設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足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提出變更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解決方案,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四十二條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開會議,並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自行召集並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通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開,且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通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
第四十五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組織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日常組織提出書面提議。
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開會議,並書面通知提出提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日常組織決定召集的,應當自發出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集;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不設立日常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組織工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和幹涉。
第四十八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以現場會議或通訊會議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表決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的事項,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有效決定。第五十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壹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和審核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責、確定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中的信息相互矛盾,或者對同壹事實存在不同表述、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暫停審查,六個月內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登記;已經登記但未提出的,撤銷登記決定;並且壹年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註冊申請,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單處或者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登記募集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公開發行前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以處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資金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
(五)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支付贖回款項的;
(七)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申請贖回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管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的;
(十)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的;
(十壹)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模式或者合並的;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提交解決方案或者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十三)技術系統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可以處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罰款:
(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申請備案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生效決定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檢查的。第五十八條投資者超過200人的證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不得從事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和內幕交易的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關於防止利益沖突和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