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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控股股東公開發行的資格要求

法律分析: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在證券業務、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聲譽,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同意妳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非主要股東持有5%以上股權的條件作出如下規定:

(壹)非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資產質量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完善;

(2)非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且在境內外從事資產管理行業工作5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沒有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不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五)沒有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在整改中;

(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在稅務、工商、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行政機關及其他機構無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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