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壹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只需在自己的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如果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那麽股東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即公司在承擔債務責任時,股東不對債權人直接負責,而是以其全部自有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的責任體現在其對公司的出資上,股東必須以其全部出資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且僅以該出資為限。也就是說,股東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後,將不再對公司行為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的義務主要包括:遵守公司章程;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和出資方式繳納股本;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壹條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