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公司搬遷屬於勞動合同履行的範圍,員工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員工應當到新的辦公室上班。如果員工拒絕在新辦公室工作,則構成曠工,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比如公司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規定,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以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沒有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不予補償;另壹方面,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並享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