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公司被小股東控制才有影響力意味著什麽?生活中,很多小夥伴都會有壹些企業要被控制。其實壹旦出現這種情況,他們可以起訴幫他們解決。下面,我整理了壹下,壹個公司被小股東控制意味著什麽才算有影響力。
公司的控股是什麽意思?小股東有影響力嗎?1公司的控股是指公司成為其他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話語權發生了變化,誰持股多誰就可能說了算。股權層面的控制包括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其中絕對控股要求持股比例達到67%;絕對持股比例至少要達到565,438+0%。
控股是指公司通過持有壹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壹家公司。機構持股50%以上或足以控制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但是持股比例低不壹定代表沒有話語權,要看實際情況。
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發起人,股東以其所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的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序,手續復雜。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包括設立條件更加嚴格;有嚴密的內部組織;股份相等;在典型的合資公司中,公司的信用完全建立在資本的基礎上;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被控制是什麽意思?小股東有什麽影響力嗎?2.公司控股股東非法占用公司財產或資金的情況。
實踐中,公司的大股東往往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和公司財務人員的選拔,人員往往與公司的大股東“關系密切”。小股東雖然有權查閱賬本,但由於不太了解公司的實際運作情況,往往發現不了什麽“貓膩”。而大股東往往利用這種優勢,非法占用公司資金,把公司當成“提款機”。
常見的形式有:私自提取公司資金、將公司賬戶打入股東私人賬戶、直接向公司借款或將公司資金用於私人消費並在公司內部報銷。上述行為往往導致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受到影響,甚至導致財務狀況惡化。大股東占用公司資金,損害公司經營能力,相應損害小股東利益。大股東多占的利益,就是小股東損失的利益。
(二)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提供擔保。
大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的公章、財務章等印章。同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實際控制人選定的候選人。實踐中,經常發生公司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為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提供貸款擔保或抵押擔保的情況。
上述情況勢必增加公司的財務風險。如果股東不履行合同,公司利益就會受損,進而中小股東的權益也會受損。當然,為了規範上述情況,《民法典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對公司作為擔保人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3)通過關聯交易向控股股東或其關聯公司轉移公司資產或利潤。
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資產或利潤轉移給控股股東控制的其他公司,造成公司資產的損失。比如高價購買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產品或原材料,低價將公司資產或產品出售給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從而達到侵吞公司財產的目的。
(4)公司利潤分配不規範,不分紅或少分紅。
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不向其他股東披露公司實際盈利情況或虛構盈利情況,導致小股東得不到分紅甚至長期不分紅。
(五)挪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在少數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資金被轉移到其他用途。這無疑增加了小股東的投資風險,侵害了他們的利益。
(六)虛假投資,誘騙中小股東投資
註冊資本是衡量公司盈利能力和經營能力的基本標誌之壹。大股東以虛假出資誘使小股東出資,然後利用優勢地位抽回其出資的情況經常發生。註資不足的大股東在公司經營中與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利,包括參與經營、管理和利益分配的權利,這顯然違背了公平原則,必然導致公司盈利能力達不到預期。
(七)提供虛假的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編造公司經營狀況,誤導中小股東。
在實踐中,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還控制著公司關鍵崗位的決策權,如財務人員、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等。在這種情況下,大股東可能通過做假賬等手段隱瞞公司的真實利潤,進而通過其他手段侵吞公司財產,最終導致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
公司被控制意味著什麽?小股東有什麽影響力嗎?3.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觀察到,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在市場運作中享有獨立人格,但也經常看到大股東利用這壹規則侵害小股東權益的行為。這些規定的實質是對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缺陷的必要補充。
(二)投票代理制度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這壹規定的實質是為了保護往往股東眾多、居住分散、往往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或成本過高的股東的權利,而實行表決權代理機制。分散股東壹般是中小股東,所以它主要是為不能親自行使表決權的中小股東設計的壹種救濟制度,保護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
(3)持異議的股東回購其股份的權利
《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基於資本多數決對公司重大行動作出決議後,少數股東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份的權利。該制度不僅是保護和擴大小股東權益的最有力的救濟程序,也是最後的救濟程序。
(四)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