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勞動者因單位未繳納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壹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計算,壹年支付1個月補償金。單位未繳納社保,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請求單位賠償自己的損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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