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先找部門經理或者更高壹級的主管,說明情況,搞清楚是經理私自扣留了妳不讓妳走,還是公司高層有利益說明的意思。
如果公司仍然強行扣留員工不讓其正常離崗,勞動者應該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有三種情況:
根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未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的。但是,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第二,根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需要提前三十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經過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沒有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不給予經濟補償,還應當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按照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原則,但用人單位不支付試用期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簽發支付令,人民法院審查的證據確實足以證明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工資的,必須依法簽發支付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