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產的個人,自出租房產的次月起,應按照12%的租金收入稅率繳納房產稅。私有產權人將其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印花稅:個人出租自有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按雙方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時確定的租賃金額的千分之壹適用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適用貼花。
3)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房屋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的,按照房屋用地面積(含出租院落)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3]89號文件規定,按照土地等級和適用的土地等級稅,出租或出借房地產的,從出租或出借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營業稅:個人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月租金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5)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個人按適用稅率同時繳納營業稅。前面說了,教育費附加是3%,應該是以繳納的營業稅為基礎。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區分為7%、5%、1%。
6)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收入4000元以上,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月租金收入減除20%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