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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10%以上合理嗎?

合理,公司大規模裁員,對勞動者和社會穩定影響很大。因此,用人單位裁員時,需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如果公司符合要求,壹次性裁員10%以上是可以的。用人單位需要聽取行業協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公司需要依法裁員,不允許隨意裁員。公司裁員的決定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如果公司不依法裁員,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在裁員人數方面,規定用人單位裁員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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