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依法裁員,不允許隨意裁員。公司裁員的決定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如果公司不依法裁員,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
在裁員人數方面,規定用人單位裁員人數在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屬於經濟性裁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