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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員有什麽規定?

法律分析:擬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占公司職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應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或向工會說明情況並聽取意見,裁員前應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對於被裁員工,應優先考慮已簽訂長期、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優先考慮家庭只有壹名就業人員且有老年或未成年員工需要贍養的員工。另外,如果公司半年內再次招聘,要告知並優先考慮被裁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裁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1,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裏沒有其他員工,有老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贍養。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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