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大規模裁員需要備案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企業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員工總數10%以上的,裁員方案需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二、經濟性裁員的時間和步驟
經濟性裁員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提供生產經營信息;裁員既不是員工的錯,也不是員工自身的原因,裁員總會對員工的生活造成壹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因此,裁員前應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
2.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包括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以及對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措施;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就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人員裁減計劃和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計劃,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並出具裁減證明。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企業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裁員方案需報勞動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