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短期貸款
2.當利息按期累計時:
借:財務費用
貸款: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4.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5.本金返還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延伸信息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均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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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