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大會,對公司重大事項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股份轉讓請求權。
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
擴展數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途徑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資格獲取
壹.原始收購
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的股東資格。原始采集可分為兩種情況:
1.成立時的原始收購。即以公司成立為基礎對公司進行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以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體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成立後的原始收購。即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認購股份取得股東資格。
第二,衍生品收購
衍生收購又稱轉讓收購或衍生收購,是通過受讓、贈與、繼承、公司合並等方式取得股東資格,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任人成為公司的新股東。
第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受讓方依據《公司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從無權利人處善意取得股份,從而取得股東資格。因為善意取得可以不依賴轉讓方的意誌直接取得股權,是壹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壹般來說,善意取得股東資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是可以解除的,法律禁止的股份不能構成善意取得;
(3)必須從無權利人處取得。如果讓與人是合法的權利人,則不必啟動善意取得制度;
(4)主觀上善意,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如果轉讓方明知或過失而取得該股票,則不能取得該股權;
(五)依照法律規定的股票轉讓方式取得股份,背書取得記名股票,交付無記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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