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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歷史演變

“公司”壹詞在中國土生土長,源於孔子的《大同書》和《詞傳》:“公,數人之財,司,經營之意。”莊子說:“積弊而高,並小而大,並合而公之道,謂之‘公司’。”它的含義和現代公司大致相同,就是壹個公司集合了很多人的財富,壹起工作。但是現代意義上的公司這個詞是來自西方的。在公司出現之前,個人獨資企業是最典型的企業形式;各種合夥組織與獨資企業並存,當時最典型的合夥組織是家族管理集團。

在公司產生之前,合夥組織沒有取得法人資格,但出現了壹些其他法人。這種情況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國家、地方自治組織、修道院等宗教團體、療養院等慈善組織都取得了法人地位。在中世紀,壹些貿易團體獲得了法人資格,尤其是從事海外貿易的團體。在中世紀的英國,這種組織比合夥組織享有更大的獨立性。最早的公司是無限公司。但無限公司和合夥企業沒有本質區別,只是取得了法人資格的合夥組織。

第壹個關於無限公司的立法是1673年法國路易十四的商事條例,當時稱為普通公司。在法國商法典1807中,更名為聯合公司。日本商法也規定有“聯名社團”。無限公司自產生以來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隨著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現,無限公司退居次要地位。有限責任公司最早出現在德國是在19年底。有限公司基本上吸收了無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優點,避免了兩者的缺點,特別適合中小企業。最早的有限責任公司立法是1892的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後來1919的法國和1938的日本也制定了有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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