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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清算。

(壹)公司的設立

1,公司設立的概念

(1)概念

設立公司是指公司設立前,發起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為取得公司主體資格而進行的組建公司的活動。

(2)公司設立的法律特征

①設立主體是發起人。

②設立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應嚴格履行法定條件和程序。

(3)設立行為的目的是最終取得公司的主體資格。

(4)不同類型的公司,設立行為的內容不壹致。

2.設立中國公司的原則

(1)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公司的設立采取嚴格標準設立主義與核準設立主義相結合的方式。

(2)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嚴格的設立標準原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核準設立的原則。

3.如何成立公司

(1)公司以發起設立和募集方式設立。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屬於發起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設立。

4.公司設立登記

(1)公司註冊的概念

公司登記是指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時,申請人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記載法定登記事項的行為。

(二)公司設立的登記管轄地

(壹)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以公司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司股東之間的財產關系為準。

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註冊管轄

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

③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公司。

(四)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登記。

(三)公司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

(4)註冊程序

①註冊申請

②審批和註冊

③公開註冊

(5)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

(壹)公司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證件。

②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

③公司獲得了其名稱的專用權。

(二)公司的合並和分立

1,合並

(1)壹個公司由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為壹個公司,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

2.分離

(1)壹個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法律的規定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按照資產負債比例承繼。

(2)公司分立是股東會的權利,但分立前必須清償公司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分立後的公司必須對原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合並和分立的程序

(1)簽署合並協議。

(2)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債權人。

(4)債務安排。

(三)公司的終止

1.終止原因

(1)自願解散

(2)破產

(3)通過行政命令解散

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債務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四)公司清算

1.根據規定,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決定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的職能: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5.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照下列順序分別清償:清算費用、拖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欠繳的稅款、清償公司其他債務。

6.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後,剩余的公司財產按照股東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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