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司登記機關是各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三)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四)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五)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公司;第八條規定,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三)國務院授權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四)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五)法律規定或者國務院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