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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最低人數是多少?

壹、公司董事會最低人數是多少?

我國法律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的職責是什麽?

董事會可視為股份公司權力的執行機構,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時它被稱為管理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名或三名或更多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外,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包括:制作和保管董事會會議記錄,編制公司章程和各種賬簿,及時向股東會報告資本損益情況,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

股份公司成立後,董事會作為壹個穩定的機構應運而生。董事會成員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被撤銷或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副董事長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很多人認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但實際上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設立董事會。當然,鑒於公司類型不同,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要求也不同。另外,如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比較少,或者公司規模較小,此時可以設立壹名執行董事,不需要設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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