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實現債權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雙方當事人訂立,擔保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有多少股東同意公司對外貸款或擔保?
公司可以為他人或股東提供擔保,但應遵循特定的程序。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公司法》關於對外借款表決的規定: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給他人。對於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這是股東大會的壹般決議。
三。擔保中的註意事項
1.擔保方式:壹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
2.保證期間:《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無約定的)為六個月,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