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和股東大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65438年6月+10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股東會行使的具體職權。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職權範圍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九條規定: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律法規行使職權。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1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選舉產生壹名董事。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