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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人數為奇數。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壹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法定人數為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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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們的法律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對內負責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具有以下特點: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以及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的,由全體董事組成的經營執行機構。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大會權力機構的業務執行機構,負責公司或企業及其經營活動的指揮和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必須執行股東會或者職工股東會對公司或者企業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為3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5至19人。但是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董事人數應該是偶數還是奇數,也就是說,如果董事人數是偶數,並不違反公司法。《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作出決議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表決為壹人壹票。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公司法只規定董事會壹人壹票表決,既不要求出席人數,也不要求過半數通過決議。而是將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交給公司章程。

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董事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更加靈活。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強調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而不僅僅是資本之間的合作。公司法給予有限公司更大的自由。股份有限公司要考慮未來新股東的權利,強調公開、公平;有限責任公司更強調公司自治。當董事會成員人數為偶數時,有限公司可以約定董事會通過決議時,只要達到半數即可通過決議。如果總共有6名董事,可以規定,

無需四名董事同意,三名董事同意即可通過決議;或者規定如果出現3:3的情況,董事長可以做最後決定。或者規定如果出現3:3的情況,未了事項交由股東大會決定。

股東大會可以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議事和表決程序,相當於賦予了董事會合法權益。只要章程中有相關規定,董事會人數為偶數或達到50%即可通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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