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我國的壹般法,我國《公司法》中很多公司章程都有很多規定,更不用說對公司股東的壹些規定了。公司股東可以行使壹些權利,比如對壹些重要事項的處理有表決權,那麽《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表決有哪些規定?《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表決有哪些規定?《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應當行使表決權。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條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投票權的性質是什麽?(1)表決權是壹種固定權利。表決權是基於股東身份從股東權利中流出的壹種權力,除非法律有規定,否則不得被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剝奪或限制。(2)表決權是壹種普通的利益權利。當然,表決權的行使應當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構成的,表決權的行使必然會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既可以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也可以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制。可以看出,表決權和自益權是截然不同的,屬於共益權的範疇。(3)表決權是單壹股東權利。這是壹股壹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國公司法的壹般規則。(4)選舉權是壹項特殊的民事權利。如前所述,股東權是民事權利之壹,股東表決權也不例外。當表決權受到公司侵害時,股東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訴訟,並可以向直接參與這種侵害的董事要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侵權行為法的壹般原則,請求侵權人停止損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公司法》對股東大會表決有哪些規定?在我國法律規定下,公司的合並、分立如果是在公司章程下進行,需要董事會股東必須通過三分之二的文件,反對的股東可以根據合理的要求購買公司的股份,也就是說公司將不再向股東提供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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