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下列事項需要半數以上通過: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時,應當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二)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3)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幾種類型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以下兩種類型的公司: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股份有限。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的企業法人,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