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擔保的條件:(1)可擔保的條件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不得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由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不能保證的條件包括學校、幼兒園、醫療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擔保;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3條
法人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非法人組織不得作為保證人。
二、企業擔保的後果
企業為他人擔保的後果: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撤銷或者關閉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原企業進行清算,以原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