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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股東監事的職責

法律分析: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決定公司董事、監事的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公司具體經營中涉及的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以及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還應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需要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或者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股東會作出重大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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