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1。表決權可以理解為公司股東的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有五個股東分別出資300萬元、250萬元、200萬元、654.38+05萬元、654.38+00萬元,則五個股東分別擁有30%、25%、20%、20%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是“壹股壹權”。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000萬股。如果壹個股東有654.38+00萬股,他就有654.38+00萬的投票權。如果有500萬股,他就有500萬投票權。
2.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每壹股份擁有與擬選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
比如,壹個公司要選舉5名董事,1,000股,10股東,其中1大股東持有510股,即擁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東共持有490股,合計占公司股份的49%。如果按照直接投票制,每股壹票,持股51%的大股東就可以把自己選出來的5名董事全部選出,其他股東沒有發言權。但如果采用累積投票制,表決權總數將變為1000×5 = 5000,控股股東共有2550票,其他9名股東共有2450票。根據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投票選舉壹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當選的董事按同意票數確定。因此,理論上,其他股東至少可以選舉兩名自己的董事,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最多只能選舉三名自己的董事。
3.采用累積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東利用投票權操縱董事選舉。控股股東持股超過30%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防止大股東壹股獨大。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轉換後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
假設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為4000萬元,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股本最多只能是4000萬元。凈資產=資產-負債,即公司資產減去負債的余額為4000萬元,但如果變更後的股本超過4000萬元,公司凈資產就會虛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