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有權同意或不同意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行使表決權是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參與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東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選舉其信任的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或監事;股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董事、監事資格,也有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的權利;
3.資產收益權;
4.知情權。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的知情權是股東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並行使權利的前提;
5.提議、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的權利;
6.優先轉讓和認購新股;
7.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公司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
8.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