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來改變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本章程與《公司法》不壹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公司法》第11條規定: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在公司的整個運作中具有重要意義。
我們在理解公司章程的時候,要區分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從某種意義上說,公司章程可以認為是壹種股東協議,因為公司章程也需要股東大會決定,所以可以理解為股東之間的協議。
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的重要區別在於其修改:股東協議是壹份合同,合同需要修改的,必須經訂立合同的各方壹致同意才能修改,否則不能修改;但章程作為壹種組織結構,不需要全體壹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同意就可以修改。即使在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也不需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需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可。從這個意義上說,修改公司章程比修改股東協議更寬松,這也是兩者的核心區別。
實踐中,公司章程的效力仍然遵循民法典中關於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尤其是對公司章程效力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