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運營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問題,處理各種事情。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重大變更需經股東大會批準。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項應提前披露,以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1.公司法的主要問題是什麽?(壹)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購買房產的重大決策;(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有重大債務且未能清償到期的重大債務;(五)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虧損;(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七)公司董事、三分之壹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更;(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發生重大變化;(九)決定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中,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被撤銷或被宣布無效;(十壹)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2.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方式是怎樣的?《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我國公司法修改前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並規定:“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此外,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也就是說,在公司法修改之前,股東必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的重大問題必須由多數人決定,這在實踐中給有限責任公司的運作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公司法》修改後,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修改為“股東在股東會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把股東表決權的主動權賦予了章程,章程完全可以規定表決權應當以多數決定的方式行使。這無疑是立法的進步。根據《公司法》關於重大事項的規定,公司經營方針的變化、重大虧損、公司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的變動、重要合同的訂立等都屬於重大事項。按照規定,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討論,而且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的同意。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必須及時披露信息,股票可以隨會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