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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離過程

法律主觀性:

公司分立是指壹個公司不經清算程序,通過分立協議和股東會決議,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分立為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公司分立是壹種法律行為,不僅涉及公司的變更,還涉及公司的債權債務和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分立程序復雜。通常公司的分立要經過以下程序:(1)內部決策程序1。召集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制定分立方案和分立協議(草案)。2.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將公司的分立議案提交股東(大)會表決,表決按照公司的特別議事規則進行。(2)分立方案或分立協議的起草由分立公司董事會制定並通過,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分立協議是分立公司與對方公司董事會通過協商達成的法律文件,並在其決議通過後提交各自股東大會批準。(三)財產分割分立經批準後,被分立企業應當組織人員對財產進行分割,並編制新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四)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對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65,438+0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有異議的,應當按照規定作出相應安排。(五)辦理1公司分部的核準登記手續。審批程序外商投資企業分立,需外資主管部門批準,上市公司需證監會批準,國有企業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2.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分立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涉及公司解散的,應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涉及新公司設立的,應當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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