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之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管理。為適應改革開放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批準壹批商業銀行和壹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
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各類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大多數商業銀行都可以提供私人購匯服務,但並不是每家銀行的所有網點都可以辦理。市民可以通過各家銀行的客服熱線進行咨詢。
2065438+2008年5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進壹步明確人民幣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外投資宏觀審慎管理和信息報送。《通知》要求,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外投資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出境外購匯。
擴展數據:
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外投資,是指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境內金融機構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者向境內機構和個人募集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的人民幣計價產品(境外使用銀行自有資金的除外)。
合格人民幣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基本信息、托管銀行、資金來源和規模、投資計劃、資金匯入匯出、境外頭寸等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跨境資本流動情況、離岸人民幣市場流動性和人民幣產品發展情況,對合格人民幣投資者境外投資實施宏觀審慎管理。
百度百科-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百度百科-購匯
人民網-人民幣不得匯出境外購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