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
2.提議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
3.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直接請求權。
4.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5.收益權。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領取股利,分享公司終止後的剩余資產。
6.公司的強制解散權。
7.優先。公司增資或者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有限公司股東也有向其他股東轉讓股份的優先權。
8.知情詢問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並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向公司了解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大會,接受股東質詢。
9.決策投票權。股東有權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股東(大)會,並根據出資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和討論權。《公司法》還賦予了請求撤銷違法決議的權利,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10,股東代表訴訟權利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遲遲不行使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機制:既是代表又是代理,具有公益目的。它不同於集體訴訟(代表人訴訟)和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股東都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範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另壹種是如果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裏的“其他”應包括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非法占用公司資產的債務人。
(4)責任原因:違反第六章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原因),導致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歸責原則中規定了“過錯責任”,由原告舉證。
(6)前置程序:壹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征求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作為公司代表的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 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的歸屬:屬於公司,不屬於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股份比例分享財務上勝訴帶來的股東利益。
註: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以往公司權益保護中主體缺位的問題。
註:有限公司主要體現“單壹股東權”,有限公司主要體現“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